煉鋼廠車間鍋爐燃氣氣體檢測報警器危化品罐區如何安裝?
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性的化學品,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極易引發火災、爆炸及員工中毒事故,從而造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等惡劣后果。每一個儲罐就是一個重大危險源。因此,在危化品罐區應安裝氣體檢測儀來時刻監測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預防災害事故的發生。
一、罐區環境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設置原則
1.具有可燃氣體釋放源,且釋放時空氣中可燃氣體的濃度有可能達到25%LEL的場所,應設置相關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2.具有有毒氣體釋放源,且釋放時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可達到最高容許值并有人員活動的場所,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3.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釋放源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4.可燃的有毒氣體釋放源存在的場所,可只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5.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混合釋放的場所,一旦釋放,當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LEL,而有毒氣體不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當空氣中有毒氣體可能達到最高容許值,而可燃氣體濃度不能達到25%LEL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6.一般情況下,罐區需安裝固定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但是,若沒有相關固定式檢測報警儀或無安裝固定式氣體報警器的條件,或屬于非長期固定的生產場所的,可使用便攜式氣體檢測儀。
7.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數據采集系統,宜采用專用的數據采集單元或設備,不宜將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接入其他信號采集單元或設備內,避免混用。
二、罐區監測報警點的確定
1.可燃氣體監測報警點的確定
1.1 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儲罐場所,在防火堤內每隔20-30米設置一臺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且燃氣報警器與儲罐的排水口、連接處、閥門等易釋放物料處的距離不宜大于15米。
1.2 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鶴管裝卸棧臺,應按以下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a)小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隔一個車位設置一臺燃氣報警器,且裝卸車口與燃氣報警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米。
b)大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可設置一臺燃氣報警器。
c)汽車裝卸站,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與裝卸車鶴位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0米。
1.3 液化烴的灌裝站,應按以下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a)封閉或半封閉的灌裝間,每隔15米設置一臺燃氣報警器,且灌裝口與燃氣報警器的距離不宜大于7.5米。
b)封閉或半封閉儲瓶車,每隔10米設置一臺燃氣報警器,且儲瓶與燃氣報警器的距離不大于5米。
c)半漏天儲瓶庫周圍每隔20米設置一臺燃氣報警器,當周長小于20米時可只在主風向的下風設置一臺。
d)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燃氣報警器之間的距離宜為5-7.5米。
1.4 封閉或半封閉氫氣罐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高點等易于滯留氣體處設置燃氣報警器。
1.5 壓縮機或輸送泵所在場所,應按以下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a)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的場所,每隔15米設置一臺燃氣報警器,且任何一個釋放源與燃氣報警器之間的距離不宜大于7.5米。
b)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漏天或半漏天的場所,燃氣報警器應設置在該場所主風向的下風側,且每個釋放源與燃氣報警器的距離不宜大于10米。若不便裝于主風向的下風側時,釋放源與燃氣報警器的距離不宜大于7.5米。
1.6 罐區的地溝、電纜溝或其他可能積聚可燃氣體處,宜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在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場所進行相關作業時,可配置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進行現場監測。
2.有毒氣體監測報警點的確定
2.1 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的場所,每個釋放源與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之間的距離不大于1米。
2.2 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漏天或半漏天的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應設置在該場所主風向的下風側,且每個釋放源與報警器的距離不宜大于2米。如設置在上風側,每個釋放源距離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距離不宜大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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